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妨害電腦使用罪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622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358~363
    條條文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
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
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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