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從安平追想起──十七世紀荷蘭人與平埔族的婚姻與愛情


[轉貼] 從安平追想起──十七世紀荷蘭人與平埔族的婚姻與愛情

[來源] http://blog.roodo.com/paulineshyr/archives/14608485.html

方格子圓舞曲


身穿花紅長洋裝,風吹金髮思情郎,……想起情郎想自己,不知爹親二十年,思念想欲見,只有金十字,給阮母親做遺記,放阮私生兒,聽母初講起,愈想不幸愈哀悲,到底現在生亦死,啊,伊是荷蘭的船醫。

1951年由為知名填詞人陳達儒與作曲家許石所創作的《安平追想曲》,據說是描寫十九世紀末,某個清代台南安平買辦商人的女兒與一位負心的荷蘭醫師相戀,生下一名金髮女子的故事。然而由於歌詞出現了安平與荷蘭船醫,卻總讓人聯想,這是不是也「追想」十七世紀荷領時期,荷蘭人與台灣住民普遍發生的愛情故事?

 

十六世紀,大航海時代展開了。歐洲各國競相前往亞洲、非洲、美洲貿易、殖民或傳教。其中葡萄牙人以優異的航海技術,首先打開了亞洲的航線。一日風和日麗,波光粼粼,葡萄牙船隻經過台灣海峽,驚嘆於眼前美麗鳥嶼,大嘆一聲:「Iiha Formosa!」(美麗之島),從此西方人就用「福爾摩沙」來稱呼台灣。然而葡萄牙人只是途經福爾摩沙。一直到十七世紀初,荷蘭人為了打開對台貿易之門,首先攻入澎湖,在風櫃尾建立城堡,並向中國要求貿易。被拒之後,荷蘭人決定以武力逼迫明廷,於是向中國沿海進行掠奪。明廷驅逐荷蘭人,而此時海上梟雄李旦並建議荷蘭人轉攻澎湖東方不屬於中國的福爾摩沙為轉口貿易據點。1624年八月,荷蘭人由台南安平內港登陸,從此展開在台三十八年的殖民統治。

荷蘭人為了便於統治教化,十分倚重基督教的力量,企圖感化島上最主要的住民──平埔族。162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派傳教士干治士(Rev. George Candidius)來台主持傳教工作。而鼓勵傳教士與平埔族女姓通婚,則是他們認為最能深入台灣社會的手段。1629年二月,甘治士在寫給巴達維亞(今雅加達)東印度公司總督的意見書裡這樣寫道:「當地(指台灣)之傳教形勢很有希望,應速派遣適當的傳教士,而最好的方式,是與當地女子結婚,永遠住在當地,以傳教為終生事業。」此後,荷蘭傳教士娶平埔族部落女子的情形普遍起來。

同一時期,西班牙人繼荷蘭人之後,攻佔了北台灣。1626年西班牙在貢寮三貂角登陸,「三貂角」也就是西班牙文「Santiago」的譯音。接著又繼續往基隆挺進,在社寮島(今和平島)建立了聖薩爾瓦多城:1629在淡水河口邊的山丘上,興建聖多明哥城。自此,北部沿海全為西班牙人佔領。直到1642年,荷蘭人擊退西班牙人,才結束西人在北台灣十多年的統治。荷蘭人接著在聖多明哥城的城址附近重建一座更為堅固的城堡聖安東尼堡,也就是平埔族人稱之的紅毛城。


        而令人好奇的是,這些荷蘭「紅毛番」與台灣的平埔族結婚,會是怎樣的情形?也許你認為外國人大概都是熱情開放,而平埔族是東方人,大概是害羞保守的那方吧?其實母系社會的平埔族是自由戀愛的社會,男女婚前的交往非常自由開放,婚後的「外遇」也沒有太嚴格的規範,不像基督教教士那般戒律森嚴。這些也許可以從法蘭汀(Francois Valentyn)與干治士所寫的《新舊東印度誌》中描寫的平埔族得知一二(此節作者為干治士):

……當一年輕男人愛上一個年輕女子時,他要請他的母親、姊妹或任何女性親人為媒人,到女方家中送禮物,由媒人央求女方父母將女兒嫁給該男子。……

若這些禮物被女方接受了,該男子當晚就可以在女方家過夜。他們的習慣不是女方住到男方家中,而是女生還留在自己家中吃、喝、睡,男生也回到自己的家。晚上丈夫進到妻子家,不是公開的,而是像小偷一樣偷偷地去。

……男人在白天到田裡工作,女人則在晚上到田裡工作,夫妻很少見面,除非他們在別人不知道的地方秘密見面。……丈夫要進去妻子的家前,必須有人先通報:他丈夫在外面請求能進入。如果她出來,就表示他可以進去,如果他不出來,就表示他不可以進入,可憐的約翰先生就必須走路。(離開)

如果生了小孩,通常把小孩留在母親那裡。……

當丈夫到了五十歲,就離開他們的神、他們的家、家人,與他的妻子住到永遠的住所去,這時他的妻子當然已經年老了。

然而,並沒有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在他們妻子年老時與他們住在一起,不可分離。如果他不再覺得她有任何吸引力,他可以離開她和別人結婚。但如果他不能提出不喜歡以外的任何理由,他就不能取回當年的聘禮。如果有其他理由,例如妻子通姦、跟別的男人跑或是攻擊丈夫等等,她丈夫就有權取回當年給的聘禮。這律法適用於男人,也適用女人。所以男人常常放棄其妻子,一個男人一生平均放棄十二次(換十二位妻子)。

習俗是一夫一妻制,但男人是大色狼,他們雖有妻子,但都忘記不可通姦。他們的規定是,丈夫或妻子必須忘記對方的通姦

有些我們認為有罪的行為,他們也認為沒關係,……他們也不以婚前性行為和通姦有罪。他們是很淫亂的民族,但荷蘭人很難勸阻他們。當我們斥責他們婚前做愛時,他們說他們的神喜歡那樣。所以當他們的父母知道他們的子女做愛時,只要不是公然地做,他們就一笑置之,不加禁止。(1)

 

       由傳教士的文字看來,荷蘭教士顯然比平埔族保守。「淫亂」一詞也有待商榷。畢竟從男女平等的角度來看,平埔族的社會有點類似雲南的摩梭人,沒有太多的禮教約束,顯得頗自然且人性。

        史料中關於荷蘭人與平埔族的愛情故事,並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不過據說現在在新港(這是當時荷蘭人在台灣最重要的傳教站),仍可見到一塊年代久遠的石碑,上面記錄著該社頭目之女與荷人結婚的事蹟。

荷蘭人期望以宗教(基督教)達成教化與統治的功用,這些在教士們的報告中亦有傳教成效的記載。

    平埔族人生性開朗隨和,在荷領時期的史料記載上,也幾乎不見武力反抗事件。或許是荷蘭人的文字記載中避開了,也或許也如干治士所描寫的那般民族性,就算觀念與習俗上有所不同,當統治者斥責他們,他們就一笑置之。

而關於當時的婚姻情形,我們則可以1650~1661年間,由婚姻事務督察員經手記錄的熱蘭遮城《婚姻登錄簿》(註2)裡窺知更多細節。在這份記錄裡男性共181人,其中歐洲人佔85%154 人),其餘亞洲各地及其他地區人士。而女性共171 人,其中台灣女子最多,有68人(佔40%)。依次為歐洲有36人,印度28人,東南亞25人等等。

這份資料只記載了熱蘭遮城的市民、公司員工以及奴隸間的婚配,並未包括原住民自相婚配的紀錄。比較有趣的是,從整個婚配的情形看來,歐洲、印度、東南亞甚至遠從西班牙屬的南美洲人都有。可以看出當年的熱蘭遮城真的吸引非常多外國人前來,熱鬧非凡,充滿著異國風情。

至於《婚姻登錄簿》裡的職業分佈也非常有意思。所有的女性配偶都從事家管,男性配偶則廣泛從事各行各業。其中1/3 從事軍職,1/5從事貿易相關, 11%在原住民部落中從事教職。其餘則包括了各式工匠,劊子手、法警、警長等法務相關,醫生和護士等醫護人員,以及船員等船務人員。

可見在1650~1661年間,荷蘭人在此地已是一個頗完整的移民社會了。

然而就在此時,鄭成功的海上勢力崛起,1661年荷軍與鄭軍兩方正式開打,鄭成功擊退了船堅炮利的荷蘭軍隊。1662年,荷蘭人決定撤離台灣,荷蘭人的勢力退出台灣的同時,卻也代表了許多異國情緣就此離散。

由於當年自台撤退的荷蘭人必須先經過印尼,橫渡印度洋抵達南非,再往北走大西洋回荷蘭,這一趟航行經年累月,在醫療並不發達的當時,很多人無法承受長期的海上飄泊而病死,為了避免年經或年幼的孩子病死海上,荷蘭人便把這些台灣出生的孩子(特別是少女)留了下來。

不過荷蘭人是否全部都撤離台灣?數百年來阿里山的鄒族部落傳說著曾有部分荷蘭人在撤台之際逃入阿里山中,接受鄒族人的保護。這些荷蘭人與鄒族婦女結婚之後歸化為鄒族人,並且以「安」為姓。阿里山鄉樂野部落安氏家族的後人說,他們之所以姓安,是因為他們的老家在荷蘭人當年集聚的「安平城」。

即便平埔族人樂觀、開朗,愛情關係開放,但這些離散的異國姻緣必然還是讓人感傷。就算不若〈安平追想曲〉那樣悲傷,但遺孤的心情怕也難免辛酸。

海浪帶走了荷蘭人的船隻,鄭成功時代也隨之開始,過往的愛情還在前人的心中翻攪,新的愛情故事又將展開了。

 

 

1法蘭丁(Francois Valentyn)與干治士(Rev. George Candidius)寫的《新舊東印度誌》為荷文,該段中譯(略有修改)出於《荷據下的福爾摩沙》(英譯者:甘為霖;中譯者:李雄揮)

2:出於《荷蘭時代台灣告令集、婚姻與洗禮登錄簿》

 

(本文刊於十一月號人籟論辯月刊)



  • 留言者: 歐倩兮
  • Email: paya1217@yahoo.com.tw
  • 網址:
  • 日期: 2011-05-08 11:32:30

依我當年寫書、找資料的記憶


一、早期台灣移民,漢人女性殊少,甚至幾乎沒有。(我自己有本書裡,所寫「羅氏商家女眷」,純屬情節撰構)


二、史載台灣荷據時代,有荷蘭傳教士與在地平埔族婦女通婚記錄,那是為收攏人心,教化方便。(我在自己書裡,也曾略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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